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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4-09 15:12:11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的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查阅《公开指南》。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及其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及其各科(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组织领导及其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直属单位的介绍;

2、国家、省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国家、省文化旅游、广播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4、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制发的在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作用的行政决定、工作文件、公告、通告、通报等公文;

5、文化旅游、广播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就;

6、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的情况;

7、文化旅游、广播工作方面可以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

8、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http://www.baoji.gov.cn/)。

2、在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宝鸡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开(http://whhlyj.baoji.gov.cn/)。

3、根据需要设立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视、广播、报纸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前往市旅游服务中心(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鹏博财富中心2号楼B座1楼,电话:0917-3266000)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政府信息的保留期限为一年,超过保留期限的政府信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查询服务。

(四)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广电传媒大厦12楼1203室

邮政编码:721004

联系电话:0917-3263344

传真号码:0917-3263500

电子邮箱:swhhlyjbgs@163.com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广电传媒大厦12楼1203室

邮政编码:721004

联系电话:0917-3263344

传真号码:0917-3263500

电子邮箱:swhhlyjbgs@163.com

受理申请的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申请表》既可在各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好后,提交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发送至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传真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对所申请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的向公开权利人作出解释。

(2)登记。对申请形式要件完备且所申请信息为可以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应及时登记。

(3)答复。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规定日期内答复。受理机构可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但能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