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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3-28 14:28:00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系统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全局系统单位治理、促进单位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单位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局机关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局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的规定,对局机关经济活动及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设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作为局系统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局机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局党组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内审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局系统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局机关和局直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是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局党组授权内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和干部职工均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对内审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独立于局机关其他科室,不受其他科室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向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内审机构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内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局系统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含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

(六)负责对局机关和局直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七)对局机关和局直单位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单位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局党组授予内审机构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局直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必要时召开局机关、局直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时,内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

(五)在履行职责时,内审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单位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局领导: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截留、挪用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内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内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单位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算审计等,涉及业务、财务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单位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三)合同审计:对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责任审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六)内审领导小组、局党组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内审领导小组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局内审机构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重要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内审领导小组的委托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

(二)合同审计;

(三)对单位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四)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五)对单位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六)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七)接受单位内审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向单位内审领导小组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九)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根据监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报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局党组成员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局党组会审议颁布,内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严格执行。内审机构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非现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具体如下:

(一)审计计划制定:内审部门应根据单位年度计划和单位发展需要,按照内审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内审机构领导小组批准。

(二)审计立项:内审机构应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内审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四)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内审机构领导小组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六)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七)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内审机构领导小组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

(八)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机构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机构审查后报内审机构领导小组。

(九)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内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内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内审机构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九条  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条  单位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对内审机构的审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进行内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内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规范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特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单位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被审单位机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单位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移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单位对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机构向内审机构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被审单位机密的。

第四十六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内审机构领导小组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单位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