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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支持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来源: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文化繁荣和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旅商体融合,发掘扶持全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繁荣发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宝办发〔2023〕20号)、《宝鸡市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宝宣发〔2024〕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是指由群众自发形成,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有固定活动场所和骨干成员,且在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公益文化活动的群众组织。团队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的组建原则为:自发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坚持开展活动,建制相对稳定。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艺术、传统技艺、非遗传承等。

第四条 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主要目的,且达到相关条件要求的群众文艺团队可以自主申报。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负责全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的评审组织与监督管理。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授权宝鸡市群众艺术馆负责全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辖区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的推荐和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由群众自发组织,具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骨干成员不少于5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在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备案,且持续性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

(三)积极参与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

(四)团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团队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在申报年度及前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存在失信行为的;

2.申报团队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3.经审议,存在其他不符合《宝鸡市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宝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星级申报表》;  

(二)成员名单及骨干成员简介;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职责分工;  

(四)当年工作总结;  

(五)获奖证书或其他荣誉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每年2月20日至3月1日,有意向的群众文艺团队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初审:每年3月10日前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完成审核并推荐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级复审:市群众艺术馆组织专家实地评审;

(四)公示发布:每年4月30日前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九条 按照《宝鸡市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五星级、四星级团队评定标准具体为:

星 级

五星级

四星级

内部管理

管理制度明确详细,操作性强,团队运行规范。

管理制度较明确,操作性较强,团队运行较为规范。

辅导老师数量

3人

2人

参加活动

年度参加市级大型活动不少于5次,参加省级大型活动不少于3次。

年度参加市级大型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省级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

新编或原创作品数量

12个(不包含学习作品)

8 个(不包含学习作品)

获奖情况

年度有5个作品或人员获市级以上政府奖或文旅系统奖,市级以上获奖节目或人员3个。

年度有3个作品或人员获市级以上政府奖或文旅系统奖,市级以上获奖节目或人员2个。

受惠群众

1万人次以上

0.8万人次以上

社会影响力

知名度高、赞誉度高、影响范围广,深受当地群众欢迎。

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好,丰富当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备注:以上标准内的具体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申报评审每年度开展一次。团队开展活动时间起止为本年度2月20日至下年度2月19日。  

第三章 资金与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标准及发放:  

按照《宝鸡市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每年度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优秀群众文艺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专项资金补助。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向市委宣传部申请。

第十二条 其他支持:  

(一)优先使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站)的场地资源;  

(二)市群众艺术馆每年提供3次以上示范培训,县(区)文化馆每年开展5次以上专项指导;

(三)邀请参与全市重大群众文化活动;  

(四)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须用于团队建设、设备更新、培训提升等,严禁用于人员工资或生活补助。

具体使用范围:

(一)创作排练:用于剧本创作、音乐编曲、舞蹈编排等创作环节,以及排练场地租赁、排练设备使用等。

(二)设备购置:购买排演所需的音响、灯光、乐器、道具等设备。

(三)人员培训:组织团队成员参加专业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提升创作和表演水平。

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一)拟申报团队在公共场所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须提前3日向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经审定方可实施。

(二)拟申报团队创排表演的作品内容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由市、县文化和旅游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停演、行业内通报等,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虚假申报团队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专项资金应由专人管理,详细记录。

(五)市、县区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将按程序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  

(一)市县(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辖区群众文艺团队动态信息数据库,并积极关注、评价其发展动向。

(二)拟申报团队应服从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各类公共文化活动、文艺辅导等。

(三)无故不服从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统一活动安排,一经查实,即取消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申报资格,已获评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星级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申报表下载地址: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

咨询电话:市文旅局公服科:0917-3263418

          市群艺馆群文活动部:0917-8890278

附件:1.《宝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星级申报表》

2.20**年度**团队工作总结(模板)

附件1

宝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星级申报表

推荐单位:**县区文旅局(盖章)           时间:

团队名称


团队人数


团队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活动场所及

面积(米2)


当年排练、培训次数


当年所获荣誉


当年参与群众文化

活动次数


拟申报等次(星级)


(对照标准逐一自查填写)

主管

部门

意见

                        县区文旅局(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小组

意见


附件2

20**年度**团队工作总结(模板)

团队简介,包含基本固定人员,全年活动情况,社会影响力等。

一、20**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包含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人员情况,常态化活动情况等。

二、节目创排、演出情况

    包含当年度新创作节目情况、参与县以上群众文化活动情况等。

三、所获荣誉等

包括当年度获得各类荣誉、相关媒体宣传报道、社会反响等。

四、下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附件:部分活动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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